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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建波,李根芳,刘国栋,胡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63—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1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根芳,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胡方进,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建波、李根芳、刘国栋、胡方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李文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