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32号原告:熊某某,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因地址变迁多次送达,且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永东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素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