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32号原告:熊某某,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因地址变迁多次送达,且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永东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素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