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艳君与成都追逐梦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君,成都追逐梦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罗艳君,女,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追逐梦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1单元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龙禹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99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罗艳君诉成都追逐梦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52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99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