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薇羽与宏锐通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薇羽,宏锐通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020号之一原告:潘薇羽,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宏锐通讯,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经营者:姜苗苗,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达,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潘薇羽与被告宏锐通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潘薇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薇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薇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薇羽负担。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