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能武和邓雷、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宋能武,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异17号异议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范世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能武,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邓雷,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宝马乡。被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范世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能武与被执行人邓雷、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异议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慧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