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7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钿壹、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钿壹,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7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马钿壹,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宋华,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4255.70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