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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7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钿壹、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钿壹,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7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马钿壹,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宋华,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4255.70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