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高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高友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6号。负责人:王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友军,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25A16、25A17号。负责人:李东伟,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高友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