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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90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辉县。被告:李某某喜,男,汉族,住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彦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