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90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辉县。被告:李某某喜,男,汉族,住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彦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