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临江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邓俊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幢3楼。法定代表人:邱畅。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债务总额为637285元,已执行33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