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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庆友、马慧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庆友,马慧青,李安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庆友,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慧青(系桂庆友之妻),女,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岭,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战,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桂庆友、马慧青因与被上诉人李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桂庆友、马慧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桂庆友、马慧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桂庆友、马慧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