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97甘金荣与李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金荣,李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甘金荣,女,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忠良,男,195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甘金荣与李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4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甘金荣于2015年4月24日在李忠良处工作时受伤,李忠良结欠甘金荣赔偿款26000元。甘金荣同意李忠良分十三期归还上述款项,第一期2000元于2016年8月16日前归还,此后每期2000元于每月16日前归还,直至2017年8月16日全部结清。如李忠良有一期到期未按约履行,甘金荣有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李忠良已履行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加上诉讼费225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李忠良按约履行协议第一项后,甘金荣与李忠良之间今后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甘金荣自愿承担。因李忠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金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6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李忠良已于2017年1月1日因疾病死亡,并于2017年1月3日注销常住户口。申请执行人甘金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金荣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