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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小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33号被执行人:邢小良,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邢小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邢小良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500元、吕文娟人民币1500元、吕财金人民币1500元、相雪兴人民币1500元、蔡苗芬人民币6800百元、金仲梅人民币25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邢小良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