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2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某,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8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至今未还,多次索要均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靳某某向原告黄某某清偿借款本息共计25000元。清偿方式为: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某某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某某7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某某8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