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张宝志、王兴军、高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张宝志,王兴军,高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0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705号。负责人:郭爱民,系该行行长。被告:张宝志,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王兴军,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高玉国,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张宝志、王兴军、高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孝艮审 判 员 张国峰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