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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78号之一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830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100789740048B。法定代表人:李高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55号,统一社会代码:91330400056851365H。法定代表人:陆建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1日,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与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已预交一半案件受理费96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85元由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殷奋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熊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