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中交二航局武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交二航局武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91号原告: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吴家湾特1号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001室。负责人:杨远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蓓,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航局武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设计产业园第5幢2层6号房。法定代表人:邹强。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第三人:中交二航局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第B6/B7幢1-6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武克文。原告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磊公司)诉被告中交二航局武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二航局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因原告华磊公司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华磊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