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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怡春、贾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怡春,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财保66-1号申请人:赵怡春,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贾禄,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0791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贾禄的事故车辆冀G×××××号威志牌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G×××××号威志牌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