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25号之二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法定代表人:章航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职员。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法定代表人:李平。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因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所欠货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30元,减半收取计19115元,由原告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