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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桓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桓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15号罪犯张桓通,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化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桓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桓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桓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桓通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0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2015年10月、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桓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桓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