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明甫与北京市蒲洼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甫,北京市蒲洼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531号原告:梁明甫,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蒲洼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蒲洼村。法定代表人:梁会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镝。原告梁明甫与被告北京市蒲洼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明甫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蒲洼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明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甫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