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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英月、梁广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月,梁广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韩英月,女,1999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广然,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韩英月与被执行人梁广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广然赔偿2312.98元给申请执行人韩英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梁广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英月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赔偿款2312.9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梁广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英月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0921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