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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和平与郑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平,郑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74号原告:郑和平,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宝海,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和平与被告郑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郑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郑和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富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