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和平与郑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平,郑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74号原告:郑和平,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宝海,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郑和平与被告郑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郑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郑和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富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