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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志顺、韩寿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顺,韩寿银,韩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韩志顺,男,201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万年县。法定代理人韩某,系申请人韩志顺父亲。被执行人韩寿银,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韩寿金,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韩志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韩寿银、韩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寿银、韩寿金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寿银、韩寿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高科执行员  廖建新执行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