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黄细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1903号原告:宋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宋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整;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3503.47元整(自2015年9月29日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实际主张至被告清偿完毕至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时间到2015年9月28日。截至今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拒绝还款。鉴于被告违反约定,拒不偿还原告任何款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转账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时间到9月28日。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台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发生争议后的法律适用,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本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的事实。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宋某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5元,公告费390元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用(送达判决书的公告费用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凭证主张此款项),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黄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宋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琪玮法官 助理 李丹丹书 记 员 程 颖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