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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埝掌镇三坡底第七村民组与被告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民组,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68号原告: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民组。负责人:马学明,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师,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项师,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当清,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埝掌镇三坡底第七村民组与被告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民组负责人马学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师,被告埝掌镇三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马项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乔当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返还耕地14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九九七年元月三十日,被告三坡底村委会修建刘家坡底通往马坡底的道路,修桥和通路需要占用原告土地,当时被告村民委员会除让原告摊1.2亩土地外,还需要占用原告七亩耕地。为了弥补占用原告的七亩耕地,当时村委会明确文字承诺,20年后小师和孙科承包的耕地直接归七组即原告,该14亩耕地北邻大路,南邻七组,东邻关保才,西邻刘东海,可是小师和孙科承包的耕地20年到期后,即2015年6月份,被告把该14亩耕地又承包给了别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对该14亩耕地的所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诉争的实质是14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双方之间的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埝掌镇三坡底村第七居民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杰审 判 员 吴红玉审 判 员 段国华法官助理 任梦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妞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