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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051526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南村镇大西头西村317号。2002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31日假释,考验期限至2006年11月5日。2017年6月2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1、2015年9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雇佣的潘某某(已判刑)带领王某某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外环路张某租赁的“江苏中业国际”店内,介绍张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卖淫一次。2、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雇佣的潘某某带领李某某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外环路张某租赁的“江苏中业国际”店内,介绍王某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一次。3、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雇佣的潘某某带领纪某某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外环路张某租赁的“江苏中业国际”店内,介绍张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