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穆桂华与何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桂华,何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穆桂华,女,生于1956年8月1日,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友华,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桂华与被执行人何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友华已履行部分,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穆桂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