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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红梅、孟秀兰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孟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孟秀兰,女,汉族,1932年4月23日生。现住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孟秀兰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协助过户。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3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