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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伟、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李春利,李冬青,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春利,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冬青,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李春利、李冬青、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