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伟、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李春利,李冬青,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春利,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冬青,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李春利、李冬青、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