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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来宾市兴宾区华达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李明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兴宾区华达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李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97号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华达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韦仕宝。被执行人李明光,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华达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光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薇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铁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