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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29号移送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刘永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58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凤城镇XX路XX号XX#楼1XX6单元、1XX8单元、1XX9单元、1XX6单元、1XX7单元的房屋财产权利,该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变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