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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发元与陈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元,陈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705号原告:汪发元,男,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律师。被告:陈位,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汪发元与被告陈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汪发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发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