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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书发与董明生、童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振叶,董明生,赵书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04号之一申请人:童振叶,女。申请人:董明生,男。被申请人:赵书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书发与申请人董明生、童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诉讼中,赵书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董明生、童振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董明生、童振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童振叶、董明生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童振叶称:一、其未参与董明生与任何人委托代理放款的任何细节,也没有用钱款进行家庭共同生活,也不可能用几百万元做家庭生活支出,仅凭结婚存续期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法[2017]48号),第二十四条的最新司法解释严重不相符合,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二、董明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次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由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定;三、其要董明生自首,董明生说要挽回大家的损失。其选择了离婚,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归董明生,董明生将房与两辆车全部出售还债,其只有案涉房屋居住,并有两个小孩,法院在未查明债务纠纷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仅凭代理律师与赵书发个人之言,这种裁定完全违背的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并把董明生尽快移送公安或检察院处理。董明生称:一、其与赵书发委托代理放款债务纠纷案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为其款寻找用款人,形成的非法活动,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二、此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据2017年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三、其与赵书发签订还款协议,内容已做出了明确约定,赵书发也知道我有几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想通过正常的法律措施为自己非法参与集资后产生的亏损挽回损失,其不能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顾,愿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责任;四、其与赵书发的委托放款形成的借款合同期限,与其购房期限并不是同一时期,房屋产权其占有很少部分,同时并未用钱款去购房,请求法院查清借款是否形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案涉保全房产(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系两申请人于2004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两申请人于2016年11月已协议离婚,但该房产现仍登记在二人名下(董明生与童振叶按份共有,董明生占1%、童振叶占99%房屋产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两申请人的房产保全,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童振叶、董明生的申请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华贵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