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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念红与史自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红,史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念红,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史自强,男,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念红与史自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2014)大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5000元,执行费2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