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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康亚林、贺润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康亚林,贺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康亚林,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贺润英,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亚林、贺润英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三千零二十一元八角四分(包括本金一百万元、利息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四角四分、罚息二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元、复息二千一百六十五元四角、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九元、保全费五千元、执行费一万五千六百七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