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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行审字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巢湖市巢辉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字8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丁志松,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巢辉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胡从宝,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巢辉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合巢环罚字(2016)3号行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合巢环罚字(2016)3号行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合巢环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