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光军与郝德仁、温先则、郝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光军,郝德仁,温先则,郝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34号原告汪光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郝德仁,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温先则,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郝志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汪光军与被告郝德仁、温先则、郝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汪光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