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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序镇与何则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序镇,何则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360号原告:严序镇,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何则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严序镇与被告何则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序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则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序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则岗立即偿还所欠模板款77400元;2、何则岗应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严序镇与何则岗经结算,何则岗合计欠严序镇模板款77400元。当日何则岗立下欠条一份。后经严序镇多次催收,何则岗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何则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则岗因向严序镇购买模板,于2014年10月15日写下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严序镇模板款77400元。何则岗经严序镇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严序镇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需另行补充收集证据,于2016年12月19日撤回起诉。现因何则岗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严序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闽0428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欠条及严序镇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何则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何则岗向严序镇购买模板,双方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有何则岗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何则岗理应按欠条的约定支付严序镇模板款77400元。何则岗在经严序镇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前述款项,故严序镇要求何则岗支付尚欠模板款774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严序镇要求何则岗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欠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率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罚息的有关规定,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较为适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何则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则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序镇模板款77400元。二、何则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7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严序镇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三、驳回严序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5元,由何则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海洋审 判 员  佘小玲人民陪审员  廖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