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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松高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高,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仙居县。2017年1月2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高犯赌博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泮思锭出庭,指控:2016年6月下旬至同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松高在本县福应街道外滩新村3-14号家中,多次收受季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期间,王松高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9日,王松高在本县城关一小旁的农村信用社门前被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王松高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主动预缴罚金,认罪认罚态度好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松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松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高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松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松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松高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