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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朗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985号原告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2010号华联发综合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39700。法定代表人彭秀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某,女,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日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北路彩电工业区工业厂房402栋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3534H。法定代表人陈春梅。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朗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