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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29号申请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蓟县侯家营镇企经委院内。法定代表人:周瑞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艳,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法定代表人:高学刚。申请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担保人姜艳玲将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4-1201、4-1203、4-1205、4-1207的四套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姜艳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4-120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