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贵、李彬、李娜与被告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贵,李彬,李娜,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18号申请人:李连贵。申请人:李彬。申请人:李娜。被申请人:李言峰。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立坡。担保人:于鲁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贵、李彬、李娜与被告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CZ**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的车牌号为津QA22**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中恒花园4号楼3单元六层608室房产一处。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站南路3号楼2单元402号房产一处。四、依法查封申请人李娜所有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名居花园1-1-1302号房产一处。依法查封担保人于鲁闽所有的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名居花园15-1-204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五、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上述查封物品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需要继续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