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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田春燕、李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田春燕,李国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南段十中对过。主要负责人:赵海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成,该行职工。被告:田春燕,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李国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告田春燕、李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