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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沈一唯与李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唯,李建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671号原告:沈一唯,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被告:李建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原告沈一唯与被告李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沈一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一唯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沈一唯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