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段小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8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段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段小平存款977.56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