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与肖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肖玉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18号原告: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仟,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奕,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公司员工。被告:肖玉良,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