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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兴友邦陶瓷有限公司、黄丽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友邦陶瓷有限公司,黄丽银,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友邦陶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32681-1),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建新村。法定代表人:翟建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丽银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07533-1)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郝会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友邦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丽银、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906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643257元,执行费1883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丽银、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