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紫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91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琴,女,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紫璇,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紫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张紫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