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永、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丁辉,李琴,杨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2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永,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辉,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房管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第一幼儿园老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杨昆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徐永与丁辉、李琴、杨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昆鹏名下的皖F×××××号陆地巡洋舰200汽车,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昆鹏名下的皖F×××××号陆地巡洋舰200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