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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庆波、刘永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波,刘永旭,XX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20号申请人周庆波,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刘永旭,男,1980月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XX娟,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庆波诉申请人刘永旭、XX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庆波诉申请人刘永旭、XX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截至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刘永旭、XX娟共欠申请人周庆波借款本息共计1479280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周庆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旭东 来源:百度“”